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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点击:发布日期:2024/4/9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背景。

  答: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为推动保护臭氧层工作,国际社会于1987年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明确了受管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范围以及缔约国分阶段淘汰受控物质的目标要求。我国自1991年加入《议定书》以来,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淘汰受控物质,大力推广绿色低碳替代技术,履约情况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誉,树立起了负责任大国形象。

  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条例》施行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力,成效更为显著。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已决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为与国际公约对接,有必要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改后,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力促进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问:这次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非常明确,就是坚持突出重点,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臭氧定义臭氧是氧气的同素异形体,化学式O3,分子量为48.00,淡蓝色气体,液态为深蓝色,固态为紫黑色。气味类似鱼腥味,浓度过高时类似于氯气的气味。臭氧有强氧化性,如能将银氧化成过氧化银,将硫化铅氧化成硫酸铅、跟碘化钾反应生成松节油、煤气等在臭氧中能自燃。

有水存在时臭氧是一种强力漂白剂,在低温下就可以氧化不饱和有机化合物生成臭氧化物。臭氧可用作漂白剂、皮毛脱臭剂、空气净化剂,消毒*剂;在化工生产中可用臭氧代替许多催化氧化剂或高温氧化剂,简化生产工艺并提高生产率;液态臭氧还可用作火箭燃料的氧化剂。臭氧存在于大气中,可吸收太阳光中对人体有害的短波(30 nm以下)光线,防止这种短波光线射到地面,使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检测分析:臭氧分析主要有光谱分析电化学分析。常用检测方法主要为碘量法、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紫外吸收法和化学发光法。实验室常用的是碘量法。将臭氧通入碘化钾溶液中,可使碘游离出来,这一反应可用作臭氧的定量分析。

碘量法利用臭氧与KI生成I2,以淀粉为指示剂,用硫代硫酸钠滴定,也可用淀粉试剂显色后,根据颜色深浅,在550 nm处比色测定。

臭氧污染来源:臭氧的来源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的臭氧主要指平流层的下传。在波长小于240 nm紫外线的辐射条件下,平流层中的臭氧会分解,产生的氧原子与氧分子结合产生臭氧,平流层臭氧向下传输到对流层,成为对流层中臭氧的源。 

人为源的臭氧主要是由人为排放的NOx、VOCs等污染物的光化学反应生成。当空气中存在大量VOCs等污染物时,VOCs等产生的自由基与一氧化氮反应生成二氧化氮,此反应与臭氧和一氧化氮的反应形成竞争,不断取代消耗二氧化氮光解产生的NO、HO2、RO2、H、OH引起了NO向NO2转化,使上述动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臭氧逐渐累积。

臭氧污染监测:我国2012年2月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臭氧的日*8小时平均值二级浓度限值为160 μg/m3。我国目前测定臭氧的标准方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和《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两种手工分析方法,自动监测方法主要有紫外荧光法和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2018年2月22日,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进一步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

臭氧的预报:随着臭氧污染程度的加重以及人们对臭氧危害认识的加深,对臭氧的准确预报显得尤为重要。上海、广东等省市已连续多年开展臭氧预报。2018年1月16日,中国气象局负责人表示,2018年将开展全国臭氧气象预报,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支撑。

控制对策:我国对于臭氧污染的控制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臭氧污染与雾霾不同,其产生机制复杂,治理难度很大。在公众层面,不仅要注意个人健康防护,而且应积极参与到臭氧防治工作。臭氧污染时,戴口罩基本阻挡不了臭氧的吸入。因此,在臭氧污染严重时,儿童和老人等敏感人群应尽量避免在午后日照强烈时外出,远离马路边、装修污染严重的地方。在国家层面,目前主要要建立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臭氧污染防治对策。 

挥发性有机化合污染物和氮氧化物是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控制臭氧污染,就要协同控制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如:使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整治各类散乱污企业,限制煤炭等的消费总量;优化发展方式,改进工艺设计,在火电、钢铁、水泥建材、焦化、有色、石油炼制、化工、农药医药、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城市机动车数量,进一步严格尾气排放标准,鼓励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量。

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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